10.3969/j.issn.1672-7312.2001.06.014
试述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 如何为科技成果,特别是处于无形状态的智力成果作出价格评价,一直是困扰科技界和企业界的难题.我国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对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解决这类难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九条为科技成果持有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规定了五种方式: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以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这些规定的公布与实施,从法律上确认了知识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很大的问题.上述本意在于保护和激励知识创造的法律措施,却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束缚知识创造的桎梏,没有实现客观反映知识成果价值的初衷.
知识产权价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创造、法律依据、转化法、要素参与分配、公司法、高新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注册资本、智力成果、知识成果、特别规定、具体规定、价格评价、合作条件、工业、法律措施、出资比例
D92;F12
2005-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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