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规范表达与完善措施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借助共有制度,将单位与科研人员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民事法律关系,但从规范性视角而言,其存在三方面问题:①客体范围不清晰;②团队主体化与法律不兼容;③共有权行使缺少规范性建构.由于共有关系的运行依赖于客体合法性、主体有效性以及共有权行使规则的合理性,因此上述3个问题直接影响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实践效果.基于政策法律化和法律政策化原则,在共有制度三要件的逻辑框架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目标,建议从3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通过修正《科技进步法》或扩大解释《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扩大试点单位享有的知识产权范围;第二,明确单位与科研人员的二元主体结构;第三,构建符合政策目标的共有权行使规则.
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共有权、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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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7(中国法律)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163
2022-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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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