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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9/kjjbydc.2017100152

迈向回应型法:我国科学技术决策立法的反思与完善

引用
我国科学技术决策立法存在明显的压制型法特征,突出表现在公众等外部意见未能充分流入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缺乏有效约束、《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地方立法约束力过强等.该立法模式极大阻碍了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因此有必要对其展开反思,结合治理实践中官员"行权"与"避责"的逻辑,将自治型法与回应型法理念有效融合,以此为基础,在立法体系上鼓励基层政府自我规范化,并结合备案审查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确保法秩序和有效治理的协调.在具体运作中,可尝试打破政府对决策权的垄断、引入科技专家和公众作为多元决策主体,参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立科技决策程序机制,从而形成符合实际的回应型立法模式.

科技决策、立法、压制型法、回应型法

35

D922.17(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5YJA820012

2018-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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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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