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72/j.issn.1673-6516.2019.02.030
浅议"国有企业"能否作为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
基于中国法律部门规章制度文件及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相关情况,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具体内涵.分析结果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所说的"国有企业",应用狭义的国有企业概念,即"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企业".文章提出了非狭义的国有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
F832.21;D922.291(金融、银行)
201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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