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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623.2015.05.015

农村“四荒”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思考

引用
农村“四荒”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依法流转。现在农民集体对“四荒”土地所有权的被动享有,流转制度的未尽完善不能很好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在“公共利益”优先前提下,应实现农村“四荒”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平等设置,摒弃目前“四荒”土地使用权一级流转资金“村有乡管”的法律设置,完善“四荒”土地使用权二级流转方式及其适用要求,明确“四荒”土地抵押制度的基本架构与核心内容,进一步完善“四荒”土地使用权制度设置,以更高效实现“四荒”土地综合效益目标。

农村、“四荒”土地、产权、变革

F301(农业经济理论)

2014年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项目。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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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623

44-1338/F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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