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623.2011.04.015
完善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协商解决机制
粤港澳紧密合作区框架下粤港澳之间的主要争议表现在合作目标、产业规划以及合作机制构建等方面欠统一.鉴于CEPA突出的政治性特点,又是国内区际协议,争议不宜采用法律强制方法,可适用CEPA第19条协商解决.但是,关于协商解决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有待完善,应建构“以协商解决方法为主、以法律非强制性规范为辅”的协商解决机制.
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协商、CEPA、解决机制
D927(中国法律)
2008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深化粤港澳合作中的法律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08JDXM82002
2011-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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