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623.2005.03.018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为外部性的法治规则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个矫正政府行为外部性与突显所有人职能并进的过程.然而,2003年颁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却有着向政企不分的传统体制回归的意味;在国资监管中,已经出现了以国资委行使所有人权利为形式,实则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导致的外部性.终极委托人缺位情形下的政资不分、代理人权利(力)和责任的非对称安排、对代理人没有任何制衡的"全职能"的制度设计是引发国资监管行为外部性的制度根源.明确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借鉴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结构,设计一种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形下,真正体现全民所有人利益、控制资产控制者的制度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创新的方向.
外部性、政府行为外部性、国有资产、监管、治理结构
F123.7(中国经济)
2005-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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