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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6623.2005.01.015

MBO的合法性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缺陷

引用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不走资本市场产权多元化的道路,而走企业内部人收购(MBO)的道路,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只能归人民代表大会,非经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作出决定,或授权所进行的国企产权改造即MBO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法的.激励管理者并不是提高企业绩效的惟一办法,如果仅考虑企业的改造,而不考虑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这样的改革是要打问号的.当下我国企业制度理论最大的缺失是缺少职工治理和集体参与理念,一切改革几乎都是经理人治理式的改革,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不公平问题.如果要避免走权贵私有化和非民主私有化的道路,在国企产权改制中要平衡好广大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要在劳动权利保障和民主制度上下功夫.

国企产权改革、MBO的合法性、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缺陷

F271(企业经济)

200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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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38/F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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