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责,失职?——校方教育、管理职责在体育课中认定标准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是规定校园侵权案件法律责任的条文.这三款法律条文,确定了校方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园侵权,校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标准—也就是校方在哪些方面做到什么程度就是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却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到法律实务中,这三条法律条文便沦为气球式条款——校方极力主张教育管理职责尽可能收缩化,校园侵权受害者却力陈教育管理职责无限膨胀化.法官在认定校方教育、管理职责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相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因此,明确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标准便成为解决校园侵权案件的当务之急.体育课是校园侵权案件的高发区,确定体育课中校方教育、管理职责的标准,便成为校园法律事务研究者首当其冲的重任.
认定标准、体育课、管理职责
G40-013.9(教育学)
2013-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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