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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0076.2012.05.002

采矿权用益物权属性及采矿权模式的探讨

引用
采矿权协议是国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社会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使其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服务于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国家综合国力.采矿权虽然有用益物权的相关属性,但采矿权人通过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得到矿石(矿产品),并拥有其所有权,因此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转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是否转让矿产资源.用益物权定性下的“自助式”采矿权与非用益物权定性下的“自主式”采矿权相比显示出管理粗放的特点,不利于资源的集约开发利用.

采矿权、法律属性、矿产资源转让、用益物权

F205(国民经济管理)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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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76

41-1122/TD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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