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416.2011.02.006
作为医疗过失判断标准的"医疗水平"认定——来自美国和日本的经验与借鉴
"医疗水平"作为医疗过失判断标准已为各国法律所承认,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该标准的内容到底由法院确定还是依"医疗规范"来确定是该问题的核心.美国和日本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呈完全相反的历程,向我们展示了该问题的复杂性.在我国,"医疗水平"的认定既不能单纯依赖"医疗规范",又不能完全由法院自主认定,而应当采取以"医疗规范"为主并参考其他因素的做法,使得法学和医学的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医疗过失、医疗水平、医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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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一般理论)
2010年度辽宁省社科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研究——以医疗常规和医疗水平为中心"2010lslktFx-21;2010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医疗伦理过失认定标准研究"L10DFX013的系列成果之一
201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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