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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40/j.cont.2022.05.007

承运人向未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取的违约金性质及数额调整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6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63条均明确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如实申报;但在实践中,出于节约成本或逃避监管等目的,部分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承运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而是谎报、瞒报或漏报危险货物,导致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应要求或标准对危险货物进行照料或采取措施,最终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1]例如:2017年2月13日,美国总统轮船旗下"APL Austria"号集装箱船因托运人瞒报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钙而发生火灾,大火持续燃烧三天三夜;2019年5月25日,高丽海运旗下"KMTC Hong Kong"号集装箱船载运的集装箱因托运人瞒报易燃危险品而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造成重大损失;2021年4月4日,"Interasia Catalyst"号集装箱船载运的多个集装箱因托运人错误申报危险品而引发火灾事故.

危险货物、承运人、违约金、托运人

33

D996.19;U695.292;U294.83

202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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