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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5339.2011.03.011

船舶碰撞造成货损索赔案例评析

引用
@@ 1 案情 2003年9月19日,原告江苏省常州市建材经营者吕某的货运代理人A公司代吕某委托被告B公司将一批陶瓷制品从广东省佛山港运至江苏省常州港,货物共计5036箱,分4个20英尺集装箱装载.B公司使用从被告C公司期租的集装箱船载运上述货物,并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黄某.

船舶碰撞、货损索赔、公司、水路集装箱、江苏省、货物运、集装箱装载、货运代理人、陶瓷制品、常州市、被告、托运人、收货人、经营者、广东省、承运人、原告、委托、身份、期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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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U49

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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