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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5339.2010.08.013

危险货物集装箱监管中的银行担保模式

引用
@@ 1 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严厉打击危险货物集装箱谎报、瞒报行为,是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3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7条明确规定,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向海事部门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第24条和第25条对危险货物申报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危险货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银行、担保模式、海事部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严厉打击、管理规定、法律依据、法定职责、安全监督、危害性、行为、污染、内容、夹带、船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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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TV5

2010-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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