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5339.2009.07.006
由一起集装箱货损案引发的思考
@@ 2007年3月,A公司委托实际承运人B公司运输1个40英尺冷藏箱(内装冻牛肉),装货港为上海港,卸货港为温哥华港,提单为记名提单,收货人为C公司,A公司与C公司的贸易合同价格条款是CFR.
集装箱、货损、公司、实际承运人、记名提单、贸易合同、价格条款、温哥华、收货人、上海港、冷藏箱、冻牛肉、装货、运输、卸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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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4;D99
200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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