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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5339.2007.02.011

由一起在美国发生的无正本提单放货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
@@ 1 案件概述 国内某贸易公司A与国外某贸易公司B签订贸易合同,装港为国内港口,卸港为美国,集装箱货物,运输条款为CY-CY.A公司向国内某无船承运人C订舱,C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指示提单,提单上的发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按A公司指示".C公司委托国内一家实际承运人D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区段,D公司向C公司签发一套海运单,海运单上的发货人为C公司,收货人为C公司在美国的代理E公司.

美国、无船承运人、贸易公司、国内、收货人、海运单、发货人、实际承运人、集装箱货物、指示、海上运输、提单、贸易合同、条款、区段、签订、港口、订舱、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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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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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65/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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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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