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5339.2006.11.010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计算与赔偿
@@ 1 案例简介
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欲将一批货物由上海港运往日本横滨港,遂通过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委托某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运送.原告接受委托后,于2004年2月22日用1个20英尺的集装箱装运该批货物,并按时运至日本横滨.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算、原告、日本、货运代理、货物、横滨、受委托、上海港、装运、轮船、纺织、被告、案例
F5(交通运输经济)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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