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切险责任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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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5339.2006.05.008

案例分析:一切险责任方的判断

引用
@@ 1案情综述 2004年3月,上海箱包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与美国一家采购公司(简称B公司)按CIF条款签订一份出口箱包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C海运公司办理订舱.C海运公司接受订舱后进行配载,并运载空集装箱至A公司的生产厂家进行装箱.由于A公司业务繁忙,业务员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物装箱情况.货物装箱完毕后,C海运公司直接将已装货的集装箱运至堆场,并及时在平安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后,A公司及时将装船通知以电传方式通知了B公司,并将该批货物的保单背书转让,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案例分析、责任、空集装箱、生产厂家、货物、海运、装船、箱包、通知、合同、公司业务、订舱、进出口、背书转让、保险公司、业务员、综述、装货、运载、银行

F7(贸易经济)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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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39

31-1665/U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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