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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5339.2006.04.005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美国的里程碑判例

引用
@@ 国际多式联运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经国际社会的努力,达成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是该公约一直没有生效,现行的情况是具体案件仍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律.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划分采取的是网状责任制,其中海运段适用海商法,陆路运输适用的是陆路运输法律,即《合同法》第311条.

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美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陆路运输、多式联运承运人、海商法、国际多式联运、网状责任制、责任划分、运输合同、适用问题、具体案件、国内法律、国际社会、联合国、合同法、海运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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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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