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讲座(12) 第八讲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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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5339.2004.02.015

多式联运讲座(12) 第八讲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之一)

引用
@@ 1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证据效力如前所述,除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外,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至少都具有证明运输合同及其运输条件的功能和作为货物收据的功能.但是,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来说,常因其内容及所列运输条件不当,而不为依据相关法律管辖该索赔诉讼的法院所承认,以致影响其证据效力.

多式联运经营人、讲座、运输条件、证据效力、功能、多式联运合同、证明、运输合同、运输单证、物权凭证、索赔诉讼、货物收据、承运人、管辖、法院、法律

U1(综合运输)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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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65/U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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