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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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5339.2003.09.011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引用
@@ 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

无单放货、提单持有人、正本提单、技术水平、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法定义务、收货人、承运人、转环、滞后、造船、业务、现货、缩短、交货、航行、海运、法律、到港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7-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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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39

31-1665/U

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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