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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5339.2003.06.010

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港站经营人责任分析

引用
@@ 为了确立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地位,调整因港口作业产生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法律,使其能与<海商法>相衔接.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把港口经营人称为"运输港站经营人",并将其定义为在其业务过程中,与其控制下的其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其中,"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方"包括堆存、仓储、装货、卸货、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服务.

集装箱、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国际贸易运输、服务、法律规则、责任公约、业务过程、国际运输、港口作业、法律关系、独立主体、联合国、海商法、承运人、装货、卸货、区域、平舱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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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化

1005-5339

31-1665/U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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