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5339.2001.09.009
我国海运代理现行法律规范和相关问题的探索
@@ 1海运代理概念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概念的冲突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63条将"代理"定义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现行海运业务中,海运代理人除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其所委托的事务外,还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被代理人所委托的业务.也即只要接受委托人提出的事务,不论受托人(代理人)是否以委托名义实施这些事务,均被看作"代理".
海运、被代理人、民法通则、事务、业务、民事责任、概念、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代理权限、委托人、受托人、人名、冲突
F5(交通运输经济)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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