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29-1399.2001.01.009
从比较看《北京宪章》的理论体系和历史地位——一个青年教师对《北京宪章》的理解
@@〔编者按〕本刊2000年10期已刊出“我与《北京宪章》征文比赛”获奖篇目和获奖人员名单,现将获青年建筑师奖二等奖的两篇(一等奖空缺)和获学生奖二等奖的三篇(一等奖空缺)刊载于后。
宪章“是具有宪法作用的文件”〔1〕,“是体现人们思考的庄严形式”〔2〕。20世纪以来,国际建筑师组织CIAM和UIA发表了诸多的宣言,但以“宪章”命名的文件却只有三个,这就是“雅典宪章”、“马丘比丘宪章”和“北京宪章”(下称“三个宪章”),这本身就表明这三个文件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地位。
用历史和发展眼光来看,这三个宪章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各自的理论特色。前两个宪章已发挥重要的历史作用,故通过三个宪章的多维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北京宪章的科学理论体系,进而认识它的历史地位。
1.从哲学思维的发展看北京宪章的理论价值
作为一份指导建筑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哲学观念与方法论的科学与否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宪章”的理论指导价值。三个宪章作为不同时代的产物,带有不同的哲学思维特色,并反映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发展变化。
现代哲学思维模式的发展,表现出从“静态”,走向动态;从强调“绝对”,到肯定“相对”;从注意“分析”,到强调“有机综合”这一基本特征。例如,在哲学上,从注重“逻辑分析”,到强调系统科学思维;在科学理论方面,从经典力学,到广义相对论和测不准原理,无一不反映这种转变,它反映了人类思维模式的发展与进步。纵观三个宪章的哲学观念的变化,也可以清晰地看出这种发展和变化过程。
“雅典宪章”发表于1933年,它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创立了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并奠定了它的历史地位。但是过分强调静态的理性分析、功能至上以及忽视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又使它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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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建筑科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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