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093.2016.04.012
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型企业、企业股权、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性和创造性、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计划单列市、自主创新、管理人员、自治区、中关村、直辖市、示范区、党中央、新疆、试点
F27;F12
2016-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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