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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093.2014.01.006

华东、华北、中南地区试点建筑设计单位“营改增”运行情况解析--20家试点单位“营改增”执行结果

引用
前言<br>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流转税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决定在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二章第八条中对“应税服务”做了具体解释:“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华东、华北、区试点、建筑、设计单位、运行情况、解析、试点单位、航空运输服务、增值税、营业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文化创意、税改、试点方案、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代服务业、国务院常务会议

S51;S12

2014-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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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093

21-1311/TU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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