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质量事故、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责任追究制度、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建设工程、国家财产、处理条例、城乡建设、兵团建设、自治区、直辖市、住房、新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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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9;F28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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