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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立法研判与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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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环境法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不同。排除危害理论上相当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但后三者具有优越性,在法律适用和法律修改时,应当以后三者取代前者。恢复环境原状不同于恢复原状,恢复环境原状是对被污染的生态环境的恢复。对于恢复环境原状,生态学上的生态修复更为科学。生态损害赔偿是对被污染行为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赔偿。对于生态损害赔偿,只有对属于自然资源的环境要素才可以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排除危害、恢复环境原状、生态修复、生态损害赔偿

D922.68(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十大重点研究专项项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CLS10-9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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