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254.2011.05.00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新探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条件,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建议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严格责任、设立危险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严格责任、危险犯
D922.68(中国法律)
2010年辽宁省教育厅资助项目“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环境刑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W2010031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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