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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254.2010.02.015

论刑法在矿难防控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引用
在绝大多数的矿难中,人为因素是主要原因,其中安全投入不足、行政监管不力、产权制度不完善、矿工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薄弱、责任追究不到位等制度性因素尤为突出.针对我国矿难频发的现状,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矿难防控体系才能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矿难.作为矿难防控的法律措施之一,刑法在矿难防控体系中处于最后手段地位,在矿难防控中应当起到规范、保护、补偿和矫正作用.

矿难、制度性因素、矿难防控体系、刑法

32

D914(法学各部门)

2008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矿难防控刑法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8008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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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8254

21-15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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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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