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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254.2009.02.015

离婚时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立法趋势研究

引用
亲子关系立法从家族本位到亲本位再到子女本位的原则性演进历程,使得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子女本位立法成为21世纪处理离婚亲子关系包括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问题的基本原则,成为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世界趋势.子女本位的立法原则要求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包括子女的意愿、年龄、实际需要等在内的诸多因素,但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以及相关规定表明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并未得到真正确立,子女的意愿未得到充分体现,有些表述也亟需规范.为真正保护子女利益,在我国相关立法中明确子女最大利益的指导思想,树立子女本位的立法原则,并进行具体制度规则的设计势在必行.

亲子关系立法、子女本位、直接抚养方、立法完善

31

D923.9(中国法律)

2009-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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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8254

21-1512/C

31

200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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