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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254.2008.01.011

关于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范围和意义的思考

引用
在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就有可能成为一种"传闻"的危险.因此,在建构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时,应首先将这些"传闻"排除.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并不是传闻证据不真实和不可靠,而是若采纳该证据就剥夺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对质询问权;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也不应当仅仅是指证人出庭作证不能,至少还包括迟缓的对质询问、先前的对质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等,而且这些例外还必须符合其他特定条件;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无助于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恰恰相反,证人出庭作证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运行的前提.关健词: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

30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08-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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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8254

21-1512/C

30

20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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