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254.2005.06.01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之思考
现行婚姻法突破了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的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惩罚过错方、抚慰受害人的力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大进步.但由于现实生活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取代离婚时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而使其作废,而是在已经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下,"照顾"原则同时继续适用,但"照顾"原则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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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0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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