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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1/j.cnki.1002-851x.201605036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的瑕疵担保责任研究——基于《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引用
以民法中的瑕疵担保制度为理论基础,对工程领域的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这三组概念予以比较和分析,得出研究结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下,免除的仅仅是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验收质量责任,并未免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侵权责任和保修责任.

竣工验收、瑕疵担保、缺陷责任期、保修期

37

F407.9(工业经济理论)

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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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

1002-851X

11-1326/F

37

201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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