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外建筑法调整范围的比较分析及修改建议
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房屋建筑工程,这与其立法宗旨相悖,不仅与其作为建筑业母法的地位不符,也与其他建设法规不协调.因此<建筑法>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使司法机关产生困惑,更导致了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反观美、英、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法,调整范围虽不相同,但均与其行政管理体制相符合,显得更为严谨.本文对此差异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建议将调整范围扩大为整个土木工程,使之与行政管理体制更吻合,并对于法条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调整范围、立法宗旨、行政体制、修改建议
F407.9(工业经济理论)
2008-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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