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4311.2010.11.170
论作品的社会属性
人们谈及作品的特征,总会提到作品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非损耗性",这些可以归纳为作品的自然属性.作品是一种形式,手抄本时期的作品并非不具有"可复制性",可是手抄本时期作者可以控制基于作品价值而产生的利益,因此社会不需要著作权法来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印刷机产生后,著作权法之所以产生,并不是由于作品的自然属性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作品在传播中难以被作者所控制,即作品的社会属性发生了改变.在数字网络技术务件下,作品可以通过对作品设置技术措施控制作品.网络条件下作品的自然属性没有改变,而作品的社会属性却发生了改变,因此合理使用制度以及著作权法必然发生深层次的变化.
作品、技术措施、自然属性、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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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1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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