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52X.2004.07.021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
@@ 1.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新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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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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