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52X.2003.12.005
两岸职业安全卫生法制浅论
@@ 一、前言
举世各地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原包涵于一般劳工法内,由于工业的发展,职业灾害频仍,美国乃于1970年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开单独立法之先河,日本继之,台湾于1972年发生电子工厂女工中毒致死达7人,造船公司乙炔爆炸,死伤50余人,当局因此一情势,乃于1974年公布"劳工安全卫生法",并陆续发布40余种附属法规,与"劳动基准法"、"劳动检查法"相辅而行,法制之内容与架构大致尚称完整.
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劳动基准法、劳工法、工厂女工、单独立法、检查法、中毒、致死、造船、灾害、乙炔、台湾、日本、美国、架构、工业、附属、法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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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劳动卫生)
200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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