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52X.2003.01.011
论"重大危险源"控制法在施工中的应用
@@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之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控制法、应急措施、经营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人民共和国、应急预案、从业人员、紧急情况、管理部门、定期检测、安全措施、政府、评估、监控、监督、国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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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71(建筑施工)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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