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华、苏某春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黄某华、苏某春(以下简称"被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一份.同日,双方还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被告于2013年5月办理入户手续.2011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鑫利华花城(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2014年7月,因原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相关职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遂与另一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了《鑫利华花城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与《鑫利华花城(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基本一致.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开始进驻和接管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纠纷
D923.6;F293.33;F812.42
2023-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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