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诉衡阳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案情简介
汕林大厦房地产项目位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号,该项目的土地最初为衡阳市政府划拨给甲房地产公司并由其开发.因甲房地产公司无力开发,找到乙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为实际控制该项目土地,双方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甲房地产公司土地非法强制执行并登记到乙房地产公司名下.2008年8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以乙房地产公司为项目开发主体合作开发.随后,乙房地产公司先后向汕林大厦项目投入1280余万元资金和自有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久,由于非法将甲房地产公司土地登记到乙房地产公司名下的行为被曝光,该土地被执行回转,重新划到甲房地产公司名下.
行政复议决定、房地产公司、不予受理、衡阳市、市政府
D912.1;F293.3;F842.67
2022-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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