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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回报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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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概览 (一)本案相关主体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安岳教师进修学校 (二)涉诉经过 2013年11月25日,四川省安岳教师进修学校(下称"安岳学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四川省安岳教师进修学校迁建项目招商公告》,通过公开招商方式,选择确定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和公司")为安岳教师进修学校迁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1]).

合同约定、固定回报、教师进修学校、四川省、安岳、被申请人、上诉人、建设单位、招商方式、责任、相关主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裁判文书、中国、原告、选择、投资、审判、公告

D92;F53

2020-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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