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送审价为准"的成功实践
一、"以送审价为准"的含义及适用
"以送审价为准",故名思义是指:以施工企业报送建设方审核的工程等结算价款为准,而不作任何核减.
"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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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7;U67
2020-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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