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违心承诺让利结算时应如何处理
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却没有对以招标方式发包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以让利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单方承诺的效力予以明确,本文拟就此作一简要分析.
结算、合同纠纷案件、中标、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工程价款、实质性内容、招标方式、司法解释、市场价格、确认无效、签订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法律问题、招标人、当事人、住房
DF6;DF2
2020-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