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情形原则上不作"挂证"认定的判定与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下称《补充通知》)第一条,采取例举加原则的方式,规定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六类人员原则上不认定"挂证"行为,由于种种原因,该条规定的有些内容在理解和适用上往往出现分岐,一些内容明确的款项却不好掌握其证明的标准及其证明的内容,所有这些都极不利于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因此,对该条规定作出正确的解读,无论是对于企业的自查自纠还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与整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19-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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