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18.16.015
工程和法律英语(15)权利义务表达的"混乱"
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表现形式,其当然地需要明确工程建设活动中各项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是如何安排和分配的.如何清晰、准确、无歧义、前后一贯地表达权利义务,便成了合同谈判人、起草人(drafter)的一项基本能力.
某人可以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某人有权利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某人有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自由或资格等,是权利的表达;某人应当做某事,某人必须做某事等,是积极义务的表达;某人不得做某事,禁止某人某事等,是消极义务(禁止性)的表达;此外还有有关责任或授权的表达等等.以中文作为工作语言,谈判或起草合同,这些表达基本上可以达到清晰、准确、无歧义、前后一贯的要求.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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