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17.09.010
试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在不同管理模式下 的实现路径
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条例》赋予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这一法定职责就饱受业内人士与工程学界的质疑与诟病,并强烈呼吁国家立法机关予以修改或撤销.在异议者看来,《条例》不仅违反了其上位法,而且安全生产管理之职责亦超出了建设工程监理的职权范围与责任边界,一些根据与《条例》对接的我国刑法相关条款或相近条款追究相关工程监理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诸如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模板坍塌事故、湖南凤凰大桥施工垮塌事故、广州海珠城广场基坑坍塌事故、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案等,在业内引发了轩然大波和强烈的震动.另一方面,在"一边倒"的反对声中,《条例》颁行12年来却从未作过修改,其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虽均已修改过,但均未吸收批评者的建议修改或撤销相关条款.由此,我们不得不反思这样两个问题:工程监理单位与工程监理人员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工程监理人员又能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试图换一种思维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问题,以期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方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责任、管理模式、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管理条例、坍塌事故、人民共和国、条款、楼筏板基础、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职权范围、责任边界、演播中心、刑事责任、思维方式、立法依据、立法机关
TU7;F84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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