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17.01.004
《建筑法》修订系列谈(8)"发包与承包"具体规则重塑: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就所担保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来说,应当包括工程承包担保和业主责任担保两个方面.涉及分包的,分包合同也可以有类似的或其他担保安排.一般来说,工程担保是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得到全面履行、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人权利实现的信用工具.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和国际工程建设实践中,工程保证担保尤其常见.工程担保机制反映了建设市场的运行规律,其在建立和增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性,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早已被认识.有关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常有呼吁,地方政府也试点推行,学者也多有研讨.但是,时至今日,工程担保在我国的实践并不理想,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未能在机制上根本解决.本文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工程担保强制立法规范的缺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建设领域市场化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建筑法》应当从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的高度担当起为我国工程担保立法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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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7;D92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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