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BOT模式案例评析: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应定性为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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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577-7429.2016.23.028

最高院BOT模式案例评析: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应定性为民事合同

引用
一、案情简介 2004年9月,河南省辉县市政府与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签订《关于投建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约定:由万通公司出资设立的新陵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经营期满后交与辉县市交通行政部门.

高院、模式、案例、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书、辉县市、河南省、行政部门、路桥建设、经营管理、公路项目、投融资、市政府、山西省、经营期、省界、签订、交通、出资、案情

N ;D92

2017-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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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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