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16.15.003
《建筑法》修订系列谈(3)建筑许可的范围
《建筑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建筑许可”,确立了三项许可制度,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从业单位资质资格许可制度、从业个人资质资格许可制度。这三项许可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建筑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经济活动的严格的事前管理。这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等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建筑法》应当坚持并完善这三项许可制度。本文不打算全面讨论建筑许可的具体制度设计,将主要讨论建筑许可的范围问题,兼及若干形式问题。
建筑法、修订、许可制度、建筑市场秩序、经济活动、资格、制度设计、投资效益、事前管理、建筑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施工、个人资质、单位资质、安全生产、维护、国家
F40;TU7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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